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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發表時間:2015-06-03 08:36:25 點擊次數:【】
根據國家標準GBl75-1999《硅酸鹽水泥和普通硅酸鹽水泥》的規定,其定義如下:
(1)硅酸鹽水泥
凡由硅酸鹽水泥熟料、0-5%石灰石或粒化高爐礦渣、適量石膏磨細制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硅酸鹽水泥(即國外通稱的波特蘭水泥)。硅酸鹽水泥分兩種類型:不摻加混合材料的稱為I型硅酸鹽水泥,代號P·Ⅰ;在硅酸鹽水泥粉磨時摻加不超過水泥質量5%的石灰石或粒化高爐礦渣混合材料的稱為Ⅱ型硅酸鹽水泥,代號P·Ⅱ。
(2)普通硅酸鹽水泥
凡由硅酸鹽水泥熟料、6%-15%混合材料、適量石膏磨細制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普通硅酸鹽水泥(簡稱普通水泥),代號P·O。
摻活性混合材料時,最大摻量不得超過15啪,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5%的窯灰或不超過水泥質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來代替。
(1)石膏
天然石膏:應符合GB/T5483中規定的G類或A類二級[含)以上的石膏或硬石膏。
工業副產石膏:工業生產中以硫酸鈣為主要成分的副產品。采用工業副產石膏時,必須經過試驗,證明對水泥性能無礙。
(2)活性混合材料
符合GB/T203的粒化高爐礦渣,符合GB/Tl596的粉煤灰,符合GB/T2847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
(3)非活性混合材料
活性指標低于GB/T203、GB/T1596、GB/T2847標準要求的粒化高爐礦渣、粉煤灰、火山灰質混合材料以及石灰石和砂巖。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鋁含量不得超過2.5%。
(4)窯灰
應符合JC/T742的規定。
(5)助磨劑
水泥粉磨時允許加入助磨劑,其加入量不得超過水泥質量的1%,助磨劑須符合JC/T667的規定。
硅酸鹽水泥強度等級分為42.5、42.5R、52.5、52.5R、62.5、62.5R。
普通硅酸鹽水泥強度等級分為32.5、32.5R、42.5、42.5R、52.5、52.5R。
(1)不溶物
I型破酸鹽水泥中不溶物不得超過0.75%,Ⅱ型硅酸鹽水泥中不溶物不得超過1.5%。
(2)燒失量
I型硅酸鹽水泥中燒失量不得大于3.0%,Ⅱ型硅酸鹽水泥中燒失量不得大于3.5%。普通硅酸鹽水泥中燒失量不得大于5.0%。
(3)氧化鎂
水泥中氧化鎂的含量不宜超過5.0%。如果水泥經壓蒸安定性試驗合格,則水泥中氧化鎂的含量允許放寬到6.0%。
(4)三氧化琉
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不得大于3.5%。
(5)細度
硅酸鹽水泥比表面積大于300m²/kg,普通水泥80μm方孔篩篩余不得超過10.0%。
(6)凝結時間
硅酸鹽水泥韌凝時間不得早于45min,終凝不得遲于6.5h。普通水泥初凝不得早于45min,終凝不得遲于10h。
(7)安定性
用沸煮法檢驗必須合格。
(8)強度
水泥強度等級按規定齡期的抗壓強度和抗折強度來劃,分各強度等級水泥的各齡期強度不得低于有關規定。
(9)堿
水泥中堿含量按Na2O+0.658K2O計算值來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用戶要求提供低堿水泥時,水泥中堿含量不得大于0.6%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1)廢品
凡氧化鎂、三氧化硫、初凝州司、安定性中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均為廢品。
(2)不合格品
凡細度、終凝時間、不溶物和燒失量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或混合材料摻加量超過最大限量和強度低于商品強度等級的指標時為不合格品。水泥包裝標志中水泥品種、強度等級、生產者名稱和出廠編號不全的也屬于不合格品。
國家標淮GBl75-1999的實施,使我國水泥產品質量檢測分析及評定方法與國際標準接軌,為我國水泥技術、設備和產品的出口創造了有利條件,同時也有利于建筑業國內外承包工程的順利開展。
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中規定了硅酸鹽水泥的三項重要建筑性能指標(凝結時間、安定性與強度等)與細度,限制了氧化鎂、三氧化硫、燒失量與不溶物的含量,以保證水泥的品質指標。
凝結時間直接影響施工,時間過短使砂漿或混凝土在澆灌前即已失去流動性而無法使用;時間過長則減緩施工速度與模板周轉期c通常硅酸鹽水泥熟料的初凝時間很快,為了達到國家標準所規定的要求,要加入適量石膏用以調節凝結時間。如果石膏摻加過多,則不僅使水泥強度降低,而且還會導致水泥安定性不良。固此標準規定了水泥韌凝時間與終凝時間,亦限制了水泥中三氧化琉的允許含量。
在水泥凝結硬化過程中,或多或少會發生一些體積變化。如果這些變化發生在水泥硬化之前,或者即使發生在水泥硬化以后但不很顯著,則對建筑物質量不會有什么影響。如果在硬化后產生劇烈而不均勻的體積變化(即安定性不良).則建筑物質量降低,甚至發生崩潰。引起安定性不良的原因有游離氧化鈣、氧化鎂含量過高以及石膏摻加量過多。熟料中游離氧化鈣含量由工廠自行控制,但標難規定了水泥試餅用沸煮法檢驗時必須合格。氧化鎂在燒成溫度下形成的方鎂石晶體其水化速度很慢,其危害程度要用壓蒸法才能檢驗出來。因此標準規定熟料中氧化鎂的含量不得超過5%,只有經壓蒸安定性試驗合格才允許含量放寬到6%。
強度是水泥的重要建筑性能,它是硬化的水泥石能夠承受外力破壞的能力,以兆帕(MPa)表示。對于水泥的使用來說,不僅要考慮強度的大小,還要考慮強度發展的快慢,因此標準規定了3d、28d兩個齡期強度。由于水泥28f的強度大部分已發揮出來,以后強度增長已很緩慢,所以用28d強度來劃分強度等級。而符合某強度等級的水泥必須同時滿足“各強度等級水泥的各齡期強度(MPa)“所規定的各齡期的抗壓及抗折強度的相應指標。若其中任一齡期的抗壓或抗折強度等指標達不到所要求強度等級的規定,則以其中最低的一個強度指標作為計算該水泥的強度等級。國家標準GBl75-1999還規定了強度等級按早期強度分兩種類型(即425和42.5配兩種),其中R型(即早強型)水泥具有比原型強度3d強度高的待點:設置早強型水泥表明我國水泥已向早強快硬方面發展,使我國水泥達到世界水泥早期強度增進率的水平。同時對于加快施工進度,促進施工工藝和水泥生產工藝改革都有推動作用。
某些混凝土工程破壞,是由于水泥水化所析出的KOH和NaOH與集料中活性二氧化硅相互作用,形成堿的硅酸鹽凝膠、致使混凝土開裂,即產生堿集料反應。堿集料反應與混凝土中的總堿量、集料的活性強度及混凝土使用環境有關,即使在使用相同活性集料的情況下,為防止堿集料反應,不同混凝土配比和不同的使用環境對水泥中堿含量的要求也不會一樣,因此標準中將堿含量定為任選要求。當用戶要求時,由雙方協商,但規定是低堿水泥時,硅酸鹽水泥和普通水泥中的Na20+0.658K2O含量應不大于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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